表9—2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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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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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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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汞
2烷基汞
3总镉
4总铬
5六价铬
6总砷
7总铅
8总镍
9苯并(a)芘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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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①
不得检出
0.1
1.5
0.5
0.5
1.0
1.0
0.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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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烧碱行业(新建、扩建、改建企业)采用0.005 mg/L。
②为试行标准,二级、三级标准区暂不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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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以上分析,化学镀生产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的重心在于废液处理。我国现行国家标准GB8978-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对废水中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规定了明确的限制。标准亦同时规定了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定额和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将越来越严格这个方向,而且是不可逆转的,至少现今依靠稀释排放是行不通的。解决废水排放问题应首先采用少或无污染工艺技术,尽可能地减少污染物的产生总量;化学镀废水处理方案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化学镀中含有较大量的络合剂,因此处理较困难,要采用可靠的三废处理工艺,即所采用的处理方法必须能有效地除去污染物,保证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同时符合国家有关三废排放标准。
(2)废水处理设备设计规模、建设投资合理,设备操作容易,维修方便。
(3)三废处理操作费用合理。
(4)三废处理系统具有改造的余地,以便符合国家今后严厉的三废排放法规。